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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者违约,应无条件退还订金!
这可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......
佛山消委会收到投诉后,先向李女士了解了具体的情况,经过研究分析,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应遵守合同约定,交付预订车辆,无法定原因其未按期交付,则构成违约,应当及时退还订金。于是就李女士的诉求,佛山消委会与该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,积极组织双方调解。最终,该公司及时将10万订金全部退还给消费者。
案例分析
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邵建华律师点评:
“订金”和“定金”虽然只有一字之差,但两者的法律含义及后果有一定的区别。《民法典》规定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,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;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而订金,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,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,一般可视为“预付款”。经营者违约时,应无条件退款;消费者违约时,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。
本案中,李女士交付了10万元的订金,但并未和该公司就订金的性质作特殊约定,因此10万元订金可视为预付款性质,在该公司无故未按期交付汽车,构成违约的情况下,李女士可以要求其退还10万元的订金,经营者应当及时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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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佛山消委会编辑:张朗辉校审:周俊良主编:黄玮晶